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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《刑法》规定,走私货物、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情节特别严重的,依照刑法第151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。刑法第151条第四款规定,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” 这些法律条款,韩博倒背如流。 丁兴礼乐了,不禁笑道:“如果查到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,就要数罪并罚。违反金融监管方面的行政法规,还要接受行政处罚。” 韩博拍拍方向盘,轻叹道:“打击一下,应该能起到一定遏制效果。但从长远计,还是要制定针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,从根本上规范这个市场。” “那是文化主管部门的事,对我们来说只要能遏制住就行。” 上级要求“立竿见影”,丁兴礼是“只争朝夕”,想了想又说道:“韩博,再辛苦你一下,你办案经验丰富,又是法律专家,尽快根据现有线索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案,我拿给领导看看,如果领导同意就组织实施。” “早准备好了,等会儿给你发过去。” 第874章 “搞研究” 昨天搞那么晚就是为了这一刻。 把老朋友交办的事忙完,韩博一身轻松,在外面吃了一份快餐,直奔自己分管的经侦支队,先是让刘向戎支队长通知各分局经侦大队,统计这两年群众报案但因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没立案侦查的材料,然后再以分管副局长身份视察支队各处室、大队。 几个处室和直属大队转了一圈,跟经侦民警们聊了聊,甚至遇到一个在公大当教官时教过的学生,转完聊完才在刘向戎等支队领导陪同下来到会议室,听取支队工作汇报。 群众报案都要做笔录,不管符不符合立案侦查条件,笔录材料各大队都有。 领导一张嘴,下面跑断腿。 局领导要看,各大队内勤很快就把材料汇总上报到支队。 当听完汇报宣布散会时,隔壁办公室的材料已堆积如山,政秘处副处长正组织民警分门别类进行整理。 要做的事有点敏感,韩博不想搞得满城风雨,转身笑道:“各位,你们忙你们的,不要因为我耽误工作。徐处长,麻烦你把这些材料送进会议室,我随便看看。” 经侦不是刑侦,许多群众对经侦不了解,不知道经侦是干什么管什么的。 一些经济纠纷,一些本应该去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,却跑到经侦大队甚至支队报案。不是经侦部门的管辖范围,自然不能受理。群众不理解,以为公安不作为。 也有一些确实归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。 根据《刑法》、《刑事诉讼法》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以及《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》,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主要管辖走私假币、虚报注册资本案、虚假出资、抽逃出资、欺诈发行股票债券、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等77类案件。 但经济发展速度如此之快,每天有数以万计的公司注册成立或倒闭,走在大街上扔块石头都能砸到一个总经理,凭现有经侦力量根本无法满足实际需要,一些经济案件因为案值、警力和经费等方面原因并没有立案侦查。 这不只是深正市局经侦支队存在这些问题,放眼全国普遍存在。 可要是较起真,你就是不作为。 如果上纲上线,就是玩忽职守,就是渎职! 新官上任三把火,领导要看这些材料意味着什么。 从韩博要求支队汇总这些材料那一刻,刘向戎支队长心里就直打鼓,忐忑不安地说:“韩局,这么多材料您一个人看不过来!我承认支队工作有许多不足,我反省,我检讨。” 他显然误会了。 韩博又不能解释,只得拍拍他胳膊:“刘支队,我虽然没干过经侦支队长,但也算系统内的第一批经侦民警,甚至在公大侦查系担任过教官,对经侦工作有一定了解。经济发展太快,各种经济犯罪层出不穷,犯罪手法不断推陈出新,基层有基层的难处,我不但了解也很理解。” 就怕外行管内行,刘向戎稍稍松下口气。 不等他开口,韩博接着道:“你们不要多想,我真没别的意思。正如你们知道的,我在公大任过教,现在依然是特聘教官,平时喜欢搞点研究,这些材料可以说是第一手研究资料。” “韩局,可这些不符合立案侦查条件,不属于经济案件。” 刘向戎将信将疑,两位副支队长和政秘处长也欲言又止,韩博岂能不知道他们担心什么,意味深长地说:“现在不属于,不等于将来不属于。比如传销,以前属于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吗?不仅不是,有一段时间相关部门还让他们注册,还颁发执照。所以说作为经侦民警,我们既要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秉公执法,也要具有一点前瞻性,还要具有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使命感、责任感。毕竟中国这么大,每天发生的事情那么多,上级不可能全知道。而我们在工作中则经常遇到,有责任有义务向上级反映,给上级提个醒。” 难怪他这么年轻就能当领导,站得确实比别人高,看得确实比别人远。 韩博的表情丝毫不作伪,刘向戎觉得顶头上司应该不是想在经侦支队“烧火”,心中悬着的石头终于落下了,亲自动手帮着搬材料,以便领导搞“研究”。